上禮拜,有許多人在Facebook上貼了這樣類似的留言:
“因應新版 Facebook 規範,本人在此聲明,所有關於我的個人資訊、圖畫、圖片、插畫、照片、及片等皆為本人版權所有。如將以上內容利用於商業用途,均需經本人書面同意。”
網路還流傳說「如果未至少發表聲明一次,你等於默許臉書使用你的照片以及個人資料更新含有的資訊」。
後經臉書發言人表示:臉書上張貼照片等內容,並不會使facebook擁有它們,臉書只可以按照隱私權設定條件,使用、分流、分享用戶張貼的內容。其實在臉書的「熱門問題」早有聲明用戶保有個人資訊的著作權。
雖然很快地,這就被揭穿並不完全是事實,但有幾百萬人貼出相同的留言也清楚地說明了他們對Facebook隱私問題的在意。
Facebook最近剛剛結束對新資料使用政策和權責聲明的意見徵求,不過看來是沒有幫助。隱私保護團體(特別是在美國) – 電子隱私資訊中心(EPIC)和數字民主中心(CDD)都反對新的變化。
最顯著的改變是對於Facebook治理模式(名義上)的處理。理論上,改變政策是經由Facebook使用者投票。但實際上一直都不成功。自從二〇〇九年四月以來,已經有過兩次投票(有公佈的)。但投票率一直很低,不到百分之一的Facebook使用者參與。所以現在會將投票程序整個刪除。
其他變化包括明確指出資訊可以和Facebook子公司共享,像是Instagram。還有對於訊息處理的改變(從原本誰可以和誰不可以發送訊息給該使用者的群組設定,改成提供過濾器)。
這些都只是隱私問題和Facebook所引起的廣大爭議的一部分。這樣的新聞事件只不過是將它提了出來。真正的問題是:我們的資料應該放多少在網路上?我們在網路上的資料,有多少應該提供給那些免費社群媒體網路使用?
這樣下去,最終很有可能政府監管機構會介入。負責美國以外所有Facebook使用者的愛爾蘭監管機構已經要求社群網路要澄清目前的改變。
最有爭議的或許是歐盟監管機構所建議的「被遺忘的權利」。正如字面上所表示的,這個建議的權利讓使用戶可以要求將他們的資料從網站資料庫中刪除。一開始是在一月提出,而歐洲網路和資訊安全局(ENISA)最近的一篇報告說明了實施所建議權利所會遇到的技術問題。這個建議權利是種極端的解決方案,就看使用者覺得自己的隱私被現有的網站侵犯的程度有多嚴重,就有可能是個必要的解決方案。
另外,「被遺忘的權利」只能應用在你原本給予資訊的對象。很難去對其他只是抓取公開資訊或將其製作索引的網站要求此權利。任何資訊如果被公開發表了,就會被認為是公開的,就是屬於網路的了。
所以說,這討論將會持續非常非常久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使用者可以做些什麼?
能做的就是減少放在社群媒體上資料的數量,如果真的在意隱私的話。發表之前先想一想,你真的希望網路上的普羅大眾都知道這些事情嗎?
你可能還需要限制你的隱私設定。關於Facebook,最新版本的趨勢科技PC-cillin 2012雲端版可以自動檢查你的設定,看看那裡可以加強。這裡可以找到一個教學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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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Privacy Worries Hound Facebook Yet Again 作者:Jonathan Leopan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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