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規範服務提供商必須確保用戶對資料的存取權(Right to Access)、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及遷移權(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因此,當一個服務要使用消費者資料時,必須清 楚說明資料將用於何處、如何被使用,且有義務進行資料保護,並允許用戶完全刪除資料或停止使 用該資料,甚至決定是否授權資料共享。 這三大賦予使用者的權利在表面上看來都與區塊鏈的技術有某程度的隔閡與抵觸,但表面不足以為論,仔細深究GDPR對個人資料的定義:只要資料具備個人可識別資訊(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PII)或可被辨識為自然人的條件,就符合GDPR保護傘下規範的個資。
IT 和 OT 從網路方面就使用著不同的協定。在 O T世界中,廠商在過去50幾年來制定了許多專有協定:MODBUS 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69年。光是ABB就有超過20種的協定。IIoT廠商提供閘道,好在資料轉移到IT雲進行整合和處理前先加以簡化及轉換。這樣的資料量可能很大,因此IIoT閘道透過壓縮、整合和例外處理報告來最小化網路流量。閘道是前端的處理器。